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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店子镇机关考勤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22 11:04: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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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王店子镇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1985年12月20日《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和《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镇机关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

二、日常考勤

1、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指纹录入考勤。

2、考勤机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天录入次指纹考勤时间为:

6月1日至8月31日,

上午上班08:00-08:40,上午下班11:30-12:30;

下午上班14:00:-14:40,下午下班17:00-18:30。

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上午上班08:00-08:40,上午下班11:30-12:30;

下午上班13:00-13:40,下午下班16:30-17:30。

3、在规定时间之外录入指纹及全天未录入指纹的,均视为旷工。

4、因工作不能按时参加考勤的,填写“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录入指纹情况说明”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办,综合办凭说明表进行出勤统计。

5、为检查出勤情况,经镇主要领导同意,由纪检办牵头党建办、综合办每周不定期、不定时检查在岗情况。若检查无故不在岗视为当日未出勤并在全镇大会上通报。

三、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在请假前一天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2、机关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超出事假天数抵扣当年或第二年年休假天数。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镇党建办和纪检办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市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分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4、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四、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1、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2、迟到、早退的认定

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

五、违规处理

1、全年事假累计超15天,病假(有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累计超过30天,给予全镇通报,本年度不予评先评优。

2、迟到、早退累计3次,视为旷工半天(每6次按1天顺延计算),迟到早退每月累计3天以上者,给予全镇通报批评,本年度不予评先评优。

3、旷工1天以上9天以下,给予全镇通报批评,本年度不予评先评优;10天及以上,给予待岗处理。

4、病事假、旷工期间生活待遇按《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的规定执行。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2)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ƒ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的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7)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8)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9)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10)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仍按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12)对于行政编和事业编缺勤措施:

?行政编:每月考勤结果作为次月乡镇补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三项补贴发放依据。对被确认为缺勤的人员,根据其缺勤次数按比例减发其次月的三项补贴额。即实发补贴额=应补贴额×实际考勤次数÷应考勤次数。

事业编: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长期未在岗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唐组字﹝2020﹞2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将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成12等份,逐月参照考勤结果按比例发放。即实发奖励性绩效=应发奖励性绩效×实际考勤次数÷应考勤次数。扣减的奖励性绩效由单位统筹安排,将扣减部分平均发放给每位事业编制的机关干部。

1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六、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婚假,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共18天。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15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节假日上班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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