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城)行罚决字〔2024〕0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城)行罚决字〔2024〕036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30日在滦州市xxxxxxxxx村刘xx与姚xx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互相辱骂,后刘xx在杨xx家北门口用土块扔向姚xx,砸在了姚xx的后背。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警录像、现场勘察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